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 > 苏州法院判二手车调表欺诈退一赔三,认定里程免责条款无效 正文

苏州法院判二手车调表欺诈退一赔三,认定里程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星锐云联资讯网   作者:焦点   时间:2026-07-17 06:40:53

2026年6月29日,苏州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法院二手车消费欺诈案件,明确认定二手车交易中的判手赔“里程免责条款”无效,判决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车调程免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购车一年发现里程减半

一名消费者以26万元的表欺价格购入一辆二手汽车。在使用一年后的诈退责条车辆年检过程中,消费者通过读取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数据,定里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约为20万公里,款无而仪表盘显示仅为10万公里,苏州且存在明显的法院人为篡改痕迹。

经核查,判手赔车辆真实里程被削减近半。车调程免消费者随即提起诉讼,表欺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诈退责条法院最终支持其全部诉求,定里判决二手车经营者:
1. 退还购车款:26万元;
2. 支付三倍赔偿:78万元;
3. 合计赔付:102万元。

争议焦点: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 合同约定

该消费者于2024年4月与一家二手车经营企业签订《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合同中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 “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以车辆交付现状为准,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出卖人对其真实性不做保证”;
* 补充条款称:“车辆已通过三方检测,车况已如实告知”。

2. 经营者抗辩

庭审中,经营者援引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已明确提示不保证里程真实性,因此不应承担欺诈责任。

3.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主体资格: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具备查验车辆真实状况的能力与法定义务。
* 条款效力:合同中关于里程真实性免责的表述,属于免除自身主要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 欺诈构成:经营者未如实披露车辆真实行驶信息,已构成欺诈。

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时长、折旧损耗等因素,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
* 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
* 经营者返还购车款;
* 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行业意义

业内普遍认为,篡改车辆行驶里程仍是二手车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本案中,防抱死制动系统存储的原始里程数据因其不可篡改性,成为核实真实车况的关键证据。

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规避里程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对规范二手车行业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标签:

责任编辑: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