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养老院取名“如家”被江苏女子投诉侵权 有养老院决定起诉
原标题:多地养老院取名“如家”被江苏女子投诉侵权,如家有养老院决定起诉反击,多地定起投诉人回应:自己持有该商标近二十年,养老院取养老院决这些养老机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近日,名被河北衡水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李姐向媒体反映,江苏其机构因名称中包含“如家”二字,女投被来自江苏盐城的诉侵诉孙某某投诉商标侵权。值得注意的如家是,投诉方并非知名的多地定起“如家酒店”,而是养老院取养老院决一名个人。孙某某持有第43类及第44类“如家”商标,名被服务范围涵盖养老院等。江苏
除李姐外,女投河北、诉侵诉辽宁、如家河南等多地多家地方养老机构也遭遇了类似的投诉。面对侵权指控,部分机构在市监部门认定不构成侵权后决定起诉投诉人;另一些则因诉讼成本考量,选择支付数万元不等的商标许可授权费以息事宁人。这些机构普遍质疑,对方可能存在利用商标进行恶意索赔的行为。
此前司法实践显示,曾有两家养老院被孙某某起诉索赔60万元和1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鉴于侵权行为后果不严重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金额远低于原告诉求。
6月28日,孙某某回应媒体称,其投诉或起诉的多家养老机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她解释,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是考虑到许多负责人接到电话后易将其误认为骗子。孙某某表示,自己此前确实经营过一家养老院公司,虽已关闭,但支付费用获得授权的机构应被视为其商标的经营实体。

△李姐所在养老机构
多地民办非企机构因名称含“如家”遭个人投诉,质疑“无实体”恶意维权
李姐负责的养老机构位于河北衡水某县城,在社交平台注册有同名账号。官方资料显示,该机构成立于2019年,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李姐介绍,该老年公寓规模较小,约四五十个床位,主要服务周边高龄老人,收费在几百至一千多元不等。2026年1月左右,当地市监部门通知李姐,有人投诉其公寓名称侵权。
投诉方孙某某持有第43类及第44类“如家”商标。相关文件显示,孙某某于2006年申请注册,2009年成功获准注册,并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

李姐对此表示不解:位于村里的老年公寓如何影响到千里之外的品牌?且对方并无经营实体。在当地市监部门初步认定侵权的情况下,考虑到诉讼成本,李姐放弃应诉,转而支付对方1万多元的商标许可授权费。
类似情况在河北唐山一家县级老年公寓也存在。副院长如姐(化名)透露,该机构2008年营业,2013年正式办理手续。今年1月左右,他们也被告知名称侵权。
如姐表示,改名手续繁琐,且即便更名,投诉方仍要求补齐过往几年的商标使用费。最终,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3万元,约定未来3年可使用该商标。但合同规定,若3年内不改名,未来仍需持续支付许可费。“我们实在是憋屈得慌。”
记者注意到,各地机构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差异较大:
* 河南平顶山一家托老中心于2024年接到投诉,负责人支付5800元两年许可费并更名。
* 北京密云一家养老院支付2.5万元五年授权费。
司法判例:侵权成立但赔偿额低;部分机构获市监部门支持后反诉
媒体搜索发现,此前黑龙江大庆、山东平度两地两家含“如家”字样的养老机构被孙某某起诉,分别索赔60万元和100万元,最终均更换了名字。
大庆案例(2019年):
一审法院认定养老院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同时指出,孙某某及被许可人远在千里之外,无实际经营实体,未对大庆当地造成实质影响。涉案养老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靠财政补贴运营,未造成孙某某损失,也未因侵权获利。
* 判决结果:养老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孙某某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1.5万元,无需赔偿经济损失。
平度案例(2020年二审):
二审法院同样认定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且养老院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和地域性,侵权行为后果不严重。
* 判决结果:养老院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如家”字样,赔偿孙某某5万元经济损失及1.5万元合理开支。
尽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高,但多数机构因精力和诉讼成本考虑,选择付费和解而非应诉。
近期,辽宁抚顺一家如家养老院负责人透露,今年6月上旬,当地市监部门认定孙某某的投诉不实。该机构自2007年公开经营,始终在原有地域,未恶意扩大类别,未攀附商标知名度,未造成市场混淆。该负责人已决定就孙某某的不实投诉行为起诉对方。
投诉人回应:持有商标近二十年,曾经营实体,维权系“合作”
6月28日,孙某某接受采访称,自己持有该商标近二十年,一直在维护和使用,深耕品牌。她否认“无经营实体”的说法,表示:“我们有经营过,但是后来经营不善关掉了。我们更多是跟很多人合作。”
孙某某提及的公司为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100万元,但参保人数和人员规模均为0人,经营范围包含养老院、疗养院管理服务。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已于2021年注销。
在2019年大庆案的判决书中提到,孙某某将该商标许可给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孙某某及被许可人在诉讼时均未实际开办养老院,但于2016年在助残事务上使用过“如家养老”。
孙某某解释,目前已有十多家养老机构与其合作,获得商标授权。在法律层面,这些支付费用获得授权的机构,均被视为其商标的经营实体。
关于为何通过市监部门沟通,孙某某称,直接联系养老机构时,对方常将其视为骗子,态度不友好,且不懂商标法。提交证据给市监部门,是利用其维护本地企业权利、进行教育批评及处罚的职能。
孙某某表示,许多院长通情达理,愿意适当赔偿并撤诉,不影响正常经营,双方关系良好。对于困难群体,索赔金额也较低。她指出,随着养老机构线上宣传普及,侵权影响范围从地方扩大至全国,因此维权力度加大。若对方固执拒绝,则会选择法律诉讼。
孙某某最后表示,自己年事已高,此类事务主要由公司法务团队处理。
律师观点:争议核心在于维权是否演变为“成本压力牟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凯指出,判定商标侵权需考量三点:
1. 服务领域:养老机构与第43类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高度近似乃至同一。
2. 混淆可能性:是否导致公众误认为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
3. 商业性使用:用于招牌、宣传及日常经营通常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合法使用情形包括:
* 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享有在先权利。
* 仅作为通用词汇、地名进行描述性合理使用。
* 未突出使用,仅作为工商登记名称组成部分。
* 经营范围小、模式固定,客观上不会造成混淆,且商标知名度低。
刘凯分析,商标作为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投诉或诉讼本身不违法。但当前模式存在争议:被投诉主体多为小微养老机构,异地应诉及聘请律师成本远高于和解费用;即便胜诉,法院判决赔偿额普遍不高,导致多数主体选择付费和解。
争议核心并非权利人有无维权资格,而是维权行为是否偏离保护初衷,演变为依靠诉讼、投诉形成的成本压力来牟利。
针对孙某某称“付费授权机构即为经营实体”的说法,刘凯指出需区分情形:
* 事前正规许可:若事前签订正规合同、正常付费、开展常态化合作,属合法许可关系。
* 事后纠纷解决:若在被投诉、涉诉后临时缴费获取授权,本质属纠纷解决型许可,非市场常态下的商标经营实体。
刘凯强调,单纯批量投诉、维权本身不违法,但有明确法律边界。若集中针对小微弱势主体批量索赔,自身无真实经营使用意图,纯粹以索赔获利为目的,可能违反《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虽未禁止正常批量维权,但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实际使用义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规制,将从多维度压缩将商标作为诉讼工具、借机套利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