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谎称不知情 法院判了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题:交通肇事逃逸后谎称不知情 法院判了
新华社记者孙鹏程、交通冯家顺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逃离现场,肇事知情并辩称因醉酒“不知道发生了事故”,逃逸这种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后谎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法院“郑某交通肇事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厘清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醉驾撞人后逃逸,肇事知情辩称“没感觉”
案例库显示,逃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浙江省三门县某路段时,后谎与正常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法院孙某华发生碰撞,导致孙某华及其车辆倒地。交通郑某未停车救助,肇事知情直接驶离现场,逃逸随后被民警抓获。后谎
经鉴定,法院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初期,郑某虽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因醉酒状态不知道发生了事故,因此对认定其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持有异议。但在审理阶段,郑某改变说法,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焦点:如何认定“明知”?
裁判理由指出,郑某醉驾致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在被告人辩称因醉酒未察觉事故的情况下,如何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其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 客观上:实施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综合全案证据,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如碰撞声响、痕迹)以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行为举止(如是否停车查看)进行审查。
法院认定:违背常理,排除“未察觉”可能
本案中,法院通过以下细节综合判定郑某“明知”事故已发生:
- 感知条件具备:双方车辆照明正常,具备通过灯光辨识对方存在的条件。
- 碰撞力度明显:路旁报案人听到较大声响,证明碰撞瞬间冲击力较强,足以引起驾驶人感知。
- 行为逻辑异常: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刹车减速,行驶至拐弯处停车检查,随后驾车离开。这一系列动作符合“发现异常—停留确认损害—离开”的行为特征。
- 事后谎言佐证:郑某事后向朋友谎称车辆刮痕是“刮到树上”所致,这一违背常识常理的行为,进一步排除了其“未察觉碰撞”的可能性。
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郑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已部分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认定郑某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