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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教师工伤住院期间遭辞退,数月索赔无果 属地人社局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正在进行全面研究

来源:星锐云联资讯网   作者:综合   时间:2026-07-17 05:25:35

近日,河南和企河南周口市市民王先生向媒体反映,教师进行其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果属在住院治疗期间突遭单位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住院遭辞尽管王先生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全面但多次与单位沟通复职及赔偿事宜均无果,退数目前仍面临经济压力。月索业养研究

对此,赔无涉事学校工作人员以“不便回应”为由拒绝采访,地人仅表示人社局正在积极协调。社局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证实,老保当地人社局与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正在联合研究此事,险中心正且学校方已提交质疑材料至劳动监察大队,河南和企待全面研究后将与王先生面谈。教师进行

住院期间突遭辞退,工伤果属学校称其“不能胜任工作”

据王先生介绍,他今年37岁,于2023年9月1日与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高中物理教师。2025年7月11日下午,王先生在前往学校参加全体教师会议的途中,与一辆逆行的白色轿车发生非接触式交通事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项城市中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显示,王先生初步诊断为多处损伤及膝关节损伤,建议进一步骨科治疗。项城市骨科医院住院病案单显示,王先生于2025年7月25日入院,诊断为右膝关节外伤,并于2025年8月17日出院。

“住院期间,学校突然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不得不匆匆出院。”王先生表示,他主动告知学校自己系工伤,但校方不仅拒绝其复职,反而建议其伤愈后另谋高就。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王先生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指出,在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经教师及班级管理调查评估、家长认可度及领导同事业务能力考查,校方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已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据此,校方决定自2025年8月15日起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至2025年10月15日。

人社局认定工伤,学校拒绝配合盖章

因沟通无果,王先生向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济压力太大,只能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争取赔偿。”王先生说。

2025年11月17日,王先生收到盖有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周口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人社局于2025年9月19日受理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

▲《周口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先生表示,拿到认定书后,他试图联系学校盖章以便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校长称需“和领导商量”,至今未有下文。此外,关于学校违法辞退的违约赔偿,双方也未协商成功。

针对学校提出的“不能胜任工作”理由,王先生出示了工作期间的月评表,证明其工作表现优异,每月评比排名靠前。“我因膝盖问题暂时无法上课,但学校辞退我的借口根本站不住脚。”

学校提交质疑材料,多部门正在研究

红星新闻注意到,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合同中约定,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有薪假期,因工伤、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等情况,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相应待遇。在解除条款中,若乙方“学期工作考核或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等情形,甲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后可解除合同。

针对记者求证,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工作人员再次以不便回应为由拒绝采访,仅重申人社局正在解决此事。

王先生透露,今年4月,他向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事情拖了快一年,我至今未就业,年初孩子出生,经济压力日益增大,只希望尽快解决。”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7月2日,项城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当地人社局与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正在商讨此事。涉事单位对王先生提出了质疑,“质疑材料已经交到劳动监察大队了,我们在全面研究后再与王先生进行面谈。”对于具体面谈时间,负责人表示目前仍在调查阶段,暂无明确安排。

律师解读:工伤住院期辞退或属违法,可主张双重赔偿

涉事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辞退?王先生该如何维权?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两位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王先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辞退发生在其住院治疗及停工留薪期,校方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岗位、医疗期满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劳动关系受法律特殊保护。”赵良善分析,若王先生提供的考核材料属实,校方主张“不胜任工作”若无事实支撑,借工伤辞退职工可能构成违法解约。

赵良善认为,校方可能是预判教师岗位适配性不足、易频繁请假影响教学秩序,因此选择终止用工。争议核心在于考核效力,法律明确规定,不胜任辞退须经过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若校方未履行法定流程,辞退存在程序瑕疵。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补充称,校方出具解除通知书时,王先生仍在住院,客观上无法接受调岗、培训或二次考核,法定解约前置流程无法落地。“校方未开展调岗、技能培训等补救措施,直接下发解除通知,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王先生工作能力不达标,仅靠口头说辞不能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针对维权途径,赵良善表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十级伤残待遇相互独立,王先生可同步主张两项权益:

  1. 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时长根据实际在岗年限核算。
  2. 十级伤残法定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包括停工留薪期全额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若后续劳动关系终止,还可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发放)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若校方拒不配合或恶意拒赔,赵良善建议王先生通过多渠道维权: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用工违法、拖欠薪资及拒不配合工伤办理;向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督促履行协助义务;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学校违法辞退行为,并拨打12345政务热线登记督办。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黄锦玉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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