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张千千、金融监管金融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7月10日正式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总局主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规范管理通过审慎界定列入范围,领域明确列出三类纳入名单的严重具体情形,以强化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失信
坚持稳慎适度,名单严格区分失信等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金融监管金融《规定》遵循“稳慎适度”原则,总局主体对列入名单的规范管理情形进行严格界定。只有构成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领域主体才会被纳入名单管理,一般的严重失信行为不在此列,体现了监管的失信精准性与适度性。
明确三类列入情形,名单聚焦严重违规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金融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当事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受到顶格行政处罚: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以及个人被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处罚。
- 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因实施六种特定行为之一,被处以从重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或撤销行政许可,且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损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并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强化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
《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对名单管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高度重视权益保障,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
- 事前告知与申辩:明确赋予当事人事先告知、送达、陈述和申辩等权利,确保程序正义。
- 救济与修复渠道:建立了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的救济机制,明确了适用条件与具体程序。
通过上述措施,《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以及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监管力度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